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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林业厅:申请家庭林场需四个条件

时间:2015-04-19  来源:本站点击:809

  中国花木网4月14日资讯:为了规范、支持家庭林场发展,日前,辽宁省林业厅下发了促进辽宁省家庭林场规范发展的意见,明确了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,明确了家庭林场的管理服务制度,并提出五项措施,要求各地积极落实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。

  省林业厅要求,家庭林场经营者应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,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;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,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要在15年以上。林权所有者申请建立家庭林场,符合条件的,由家庭林场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,跨行政区域建立家庭林场的,由家庭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。

  成立了家庭林场,并不意味着未来发展就会一帆风顺,许多农民因为对政策、技术不熟悉,导致家庭林场发展举步维艰。为此,省林业厅适时推出五项措施,从多个方面规范、保护和促进我省家庭林场进一步健康有序地发展。

  五项措施包括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。对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、天然林保护、三北工程、防沙治沙、沿海防护林、中央及省级财政造林补贴、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,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,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,享受政策扶持,尤其鼓励家庭林场营造珍稀树种。

  大力扶持家庭林场发展林地经济。鼓励家庭林场发展特色经济林,对列入省千万亩经济林工程项目规划区内,由家庭林场营造的经济林,符合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标准的,应纳入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范围予以补助;对符合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条件的,并列入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计划、通过评定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。

  积极为家庭林场提供科技支撑。各级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,要选择技术成熟、先进、经济效益高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,到家庭林场中推广应用。

  支持家庭林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,要引导家庭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,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,并根据家庭林场可采资源数量,列入采伐限额编制规划,核定采伐限额,跨区域家庭林场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。

  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、省相关文件要求,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。

(作者:佚名 编辑:hejian)